湖北征地补偿标准调高!平均每亩提高11340元

十堰和瑞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-10-31 16:43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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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自十堰房产在线

重磅消息!我省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调整啦!

省政府日前印发《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》,调高我省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,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32990元,调整到每亩44330元,每亩提高11340元,涨幅34.37%。新标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,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。

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焦阳介绍,这是我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第5次进行调整,调整后,全省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中部六省排名第3位。按照国家有关要求,2018年8月,我省启动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、物价指数、周边省份调整幅度等因素,经县(市、区)初步调整、市(州)内部审查平衡、省级审查平衡以及广泛听证论证等,编制新一轮《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》,明确各县(市、区)的征地区片级别、价格及区域范围。据介绍,各市州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3.54—7.40万元/亩之间,较高为武汉市7.40万元/亩,较低为神农架3.54万元/亩。

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内容,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。为了更多地向被征地农民倾斜,参照外省的做法,我省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按4:6执行。

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,此次调整,规定由各市州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,并于新标准公布后3个月内完成。

新标准从保护耕地红线、强化耕地保护意识角度,要求对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,征地补偿按所在县(市、区)较高标准执行。

为搞好新旧标准衔接,要求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,且市、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,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。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,但市、县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,按新标准执行。

因非农建设需要

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

可参照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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